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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民事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 金燕东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的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起诉称:2015年3月30日,被告王某以其企业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000元。因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其于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及欠息500000元的欠条各一份。另,被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委托人)于1990年3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陈某据此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是投资关系,被告张某表示对此不知情,其也没有参与被告王某的公司经营。原告陈某并没有就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进行举证。

【调查与处理】

    一审法院以二被告确实存在共同开设、经营公司的行为,因此,上述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可能性极大。结合被告张某在举证时陈述其多次为被告王某在经菅过程中的负债予以偿还,也一定程度上反映被告张某对被告王某的经营行为应属知情。因此,涉案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对此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法律分析】

1、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指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明显本案涉及的就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原告陈某在未充分举证的前提之下,法院仅以被告张某陈述的为被告王某偿还负债,而且时间早于借款发生的时间,因此来推定被告张某对被告王某的经营行为知情显然不合理。何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指的是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在为查明借款用途的情况下,且是有可能查明借款用途的情况下(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生的),对于如此大的一笔款项,仅仅凭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在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前一周内事后所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借款用途为企业资金周转就认定该笔借款的用途,显然过于草率。

【典型意义】

《婚姻法》的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即是“债务用途决定债务主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性,决定了司法实践中任何一方证明金钱的精确用途都是一项困难的任务。为此,《婚姻法》解释二采取了“法律推定”的解释思路,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推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出反证。《婚姻法》解释二原则上遵循了《婚姻法》的规定,只是在法律证明路径方面进行了明确,并非对立法本意的修改。但是,法律推定规则必然导致加重不利方的举证责任,可谓“不对等举证”。《婚姻法》解释二对夫妻一方而言存在明显不利,客观上造成了绝大部分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许正是由于这样的结果导致了较大社会不满,特别是近年来民间非法集资现象严重的背景之下,可能让确实不知情的夫妻一方承担了巨额债务,对社会、家庭带来了负面影响。

而《2018夫妻债务新司解》从根本上放弃了《婚姻法》解释二采用的法律推定技术思路,除了规定明确有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对于其他情形依然采取以查明事实为目标的“双方对等举证”的思路,即以法院为主导,以查明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事实为核心目标,原被告双方举证证明债务的实际用途。

相比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已经从法律推定及不对等举证原则向查明事实及双方对等举证原则转变,《2018夫妻债务新司解》能够从社会实际出发,遵从于《婚姻法》立法本意,合理将查明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问题赋予法院承担,让原被告双方对等举证,共同查清事实,体现了法律追求的平等与公正价值,避免绝大多数不知晓实情的夫妻一方背上沉重负担。因此被负债一方如被诉讼至法院,要积极应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本案张某已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