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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民事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  蒋昇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保证人、保证期间、以案释法、

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保证期间的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1日,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陈某写了一个借条给王某,借条上写明:今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是3个月。为了保险起见,王某要求陈某提供一个担保人,于是由陈某的朋友夏某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字,由夏某做了上述借条的担保人。

借条起草好以后,陈某与夏某签字按手印,陈某把借条给了陈某。同时,有了夏某的担保,王某才放心把12万通过银行转账给了陈某。因王某工作繁忙,到2018年5月15日,王某才拿出借条开始催陈某还款,陈某告知王某自己资产状况还是不佳,无法在近期内还款。王某无奈,找夏某要求夏某这个担保人替陈某先还款,但是夏某说自己也没有多少钱,还不出。在自己催讨无效的情况下,2018年6月12日,王某将陈某、夏某一起起诉至人民法院。

【调查与处理】

    海盐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夏某委托了律师参与了诉讼。在庭审中,陈某承认向王某借款12万元,夏某的代理律师提出抗辩:上述借款到期时间是2017年9月10日。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并且,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即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是此笔借款的保证期间。王某起诉至海盐县人民法院的时间是2018年6月12日,明显是已经经过了夏某的保证期间。最终,法院经过庭审,判决陈某需还王某借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夏某因保证期间已过,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1、首先要明确的是,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非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就意味着除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外,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该是多少时间就是多少时间,不发生改变。

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未约定保证期间

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本案中,就属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借款合同是2017年9月11日开始履行期届满,保证期间为6个月,即从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为夏某的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典型意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朋友、亲戚资金周转困难会相互借款,所以民间借贷常常发生。在发生借贷关系后,债权人想让自己的债权有个保障,往往会提出需要有个保证人,这样,他的债权才能他有所保障,债权人还不出款,还可以找保证人实现债权。但是,法律上对于保障期间的规定很严格,保证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一旦不注意时间,保证期间很快就会过去,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就成功免责了。到时候想要实现债权,就会有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明明可以双保险,最后却只能有一个保险了。

   综上,作为债权人要时时关注自己的债权,积极追讨自己的债权,这样才能让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